东周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的大变革时期,浅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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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的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女性的地位虽没有前代高,但也并未完全处于依附性地位。她们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相当的作用,因此也得到了一定的尊重和宽容。

东周女性的家庭地位

东周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限,这一时期的女性广泛参与家庭生产和社会生产活动,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她们的家庭地位也由此较后世高。

1、女性拥有较大的婚姻自主权。东周时期处于新旧礼制转型的特殊时期,大多数情况下,家族中的女子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配偶,婚姻关系比较自由。郑国大夫徐吾犯的妹妹便是自主择婚的典型,《左传·昭公元年》中对这件事有记载:“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强使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与。’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

在徐吾犯妹妹婚嫁这件事上,徐吾犯让他的妹妹自己选择,于是她便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了最早向她下聘礼的子南。不仅上层社会的女子可以自主择夫,下层的女子也有自由选择权,《诗经》中便有很多歌颂男欢女爱的篇章,如《诗经·郑风·溱洧》和《诗经·陈风·东门之枌》对男女婚恋的记载。《周礼·地官·媒氏》也有:“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的记载,按照《周礼》的解释来看,未婚男女私奔野合在当时是被允许的。

此外,这一时期的女性还有自由离婚再嫁的权利。由于礼制对男女间的约束比较宽松,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还不是太稳定,离婚和改嫁在这一时期也是较为平常的事情。《列女传·母仪传》中孟子的妻子因为丈夫对自己的行为不满意,于是告诉自己的婆婆愿意自动请出。此外这一时期的女子离婚后也是可以自由再嫁的。如秦穆公将女儿嫁给晋国太子圉,晋太子重返晋国后,他的妻子怀嬴仍留在秦国,后来改嫁晋文公重耳。《左传》中记载,鲁国大夫声伯的母亲在她第二任丈夫死后,她又回到鲁国投靠声伯。声伯接待了已改嫁的母亲,并没有因母亲的改嫁而感到羞愧。晋文公重耳逃亡离开狄国时,他自知自己离开后不一定还能回来,便对他的妻子季隗说等他二十五年,以后他若不来便可再嫁。他的妻子告诉他二十五年后她已经老去,十多年后季隗便再嫁了。《管子·小匡》中有惩罚妇女离婚再嫁的记载:“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

2、女性拥有家庭事务的决策权。东周时期的女性在家庭生产活动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她们的经济贡献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有事务的决策权。这一时期的女性在为人母后,在家里有较高的威望和地位,可以对家庭事务做出决定。如芮伯万的母亲厌恶他有众多的妻妾,于是便把儿子的妻妾驱逐,而芮伯万却没有反对。《春秋·僖公三十一年》记载杞伯姬来鲁国为她的儿子提亲,操办婚事。《史记·仲尼弟子列传》也有母亲为自己儿子婚姻大事做主的记载,“商瞿年长无子,其母为娶室”。母亲不但可以做主儿子的婚姻大事,而且也有对自己子女的教诲权。《列女传·母仪传》记载,有一天田稽将属吏贿赂的百锭金子交给他的母亲,他母亲问明金子的来历后,十分严肃地告诉他,“为人臣要尽力竭能,忠信不欺。为人臣不忠是为人子不孝也。不义之财,非吾有也;不孝之子,非吾子也”。田稽听了母亲的教诲,感到非常羞愧,金退还给官吏,然后向齐宣王请罪。宣王知道此事的缘由后,赦免了田稽的过错,恢复他的官职,并且赏赐公金。

不仅如此,这一时期女性为人妻后也可以对丈夫事务有建议权。如齐国的齐姜,她是重耳流亡过程中娶的第二个妻子。齐姜见重耳沉迷于婚后的安逸生活,于是她支持子犯等人的建议,力劝重耳尽快离开齐国。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她又和子犯等人共同商量,把重耳灌醉,在他沉睡时把他运出齐国。对于齐姜的擅自行动,重耳事后并有对她进行责怪。重耳成为五霸之一,其中无疑有着姜氏的一份大功劳。

3、夫妻双方关系基本平等。在古代社会里,随着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出现,这一时期的女性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创造了一定价值,婚姻中的男女能够平等相待,相处和睦。人们在婚姻生活中向往“不离不弃”、“与子偕老”,如《序卦》中:“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恒”,《诗经·郑风·女曰鸡鸣》中“弋言加之,与子宜之。宜言饮酒,与子偕老。琴瑟在御,莫不静好”。此外秦简《日书》中也有类似记载,“娄,利祠及行。百事吉。以取妻,男子爱”、“胃,利入禾粟及为困仓,吉。以取妻,妻爱”。

东周时期人们的婚姻以一定的爱情为基础,还算生活温馨,夫妻和睦。李衡眉先生在《买卖婚驳论》中认为婚姻六礼中多次提及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同尊卑,以亲之”,以此确定夫妻的平等地位。在这一时期的婚姻关系中,相敬如宾的夫妻关系得到了推崇。《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载了冀与他的妻子融洽的夫妻关系,“初,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盍之。敬,相待如宾”。《诗经·郑风·女曰鸡鸣》便给我们描述了一幅夫妻琴瑟和鸣,生活美好的画面,“知子之好之,杂佩以报之”。《诗经·出其东门》中则记载了男子对妻子忠贞不二的誓言,可见丈夫对妻子的恩爱。此外《诗经》中还有大量的思妇诗,妻子对丈夫的思念,从另一角度来看,折射出他们的夫妻感情较好,《诗经·召南·草虫》描写了夫妻久别重逢后,妻子“我心则降”、“我心则说”、“我心则夷”的幸福感叹。

东周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

1、女性可以广泛参与政治的权利。东周时期社会政治局面的错综复杂,母权制残留的存在和宗法制的逐渐解体,这些都为女性广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了有利条件。这一时期的女性有着参与国家政治的强烈愿望,史料中有记载的女性参政事例就有三十处以上。她们广泛参与国家政治,或为维护自己的地位,或为保护自己的感情,或为自己国家的利益。如鲁桓公的夫人文姜,卫定公的夫人定姜,齐国的无盐女等。

鲁桓公的夫人文姜可以说是这一时期女性参政的典型,她积极地参与政治,为鲁国生存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从桓公三年文姜嫁入鲁国到庄公二十二年“葬我小君文姜”的三十七年间,文姜为鲁国的发展做了很大的贡献。《左传》中记载了文姜较为详细的政治活动,如庄公二年“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四年“夫人姜氏享齐侯于祝丘”等,从记载中可以看出在庄公年少继位时,鲁国与齐国的交往几乎全靠文姜支持,文姜实际上是桓公死后、庄公继位初期鲁国重要的决策者,鲁国从文姜与齐国的斡旋中得到了属于自己的利益。

哀姜是鲁庄公的夫人,鲁闵公的嫡母。哀姜与庆父通奸,共同对鲁国的政治进行了干预,起先在鲁庄公死后,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立子般为鲁国的君主,以后又派人刺杀了子般,立闵公为君主,“闵公,哀姜之娣叔姜之子也。共仲通于哀姜,哀姜欲立之”。过了一年多,哀姜又与庆父合谋想立庆父为君主,接着他们有谋杀了闵公,他们的行为遭到了国人的反对并引起了暴动,哀姜被迫逃到了邾国。哀姜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母,屡次干涉国君的立废,最终给自己带来了杀身之祸。

不仅上层贵族女性可以有参政的权利,下层的女性也可以参与国家政治。《列女传·辩通》还记载了无盐女钟离春的事迹,钟离春面见齐宣王,先用四个连续的“殆哉殆哉”,引起宣王的注意,然后她便痛陈宣王治国的沉疴陋习,可谓鞭辟入里。宣王听了无盐女的陈述后,先是大惊失色,然后钦佩不已,喟然感叹道:“痛乎无盐君之言,乃今一闻!”于是便在以后的朝政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改革政治弊端。钟离春本为无盐邑的一位平民女子,但却能够面见齐宣王并可以探讨朝政,指出齐国面临的政策弊端,最后成为齐宣王的王后。齐威王的姬妾虞姬,也是这一类积极参政的女子,她力谏威王罢免佞臣周破胡与阿大夫,并举荐贤臣北郭先生。宿瘤女是齐东郭采桑之女,她其貌不扬,但学识丰厚、能言善辩,她曾经当面陈述齐闵王执政的弊端,齐闵王被宿瘤女的才学折服,封她为后。这些不同阶层女性参与国家政治的事例,都可以从一侧面说明当时女性有着广泛参政的权利。

2、女性拥有相当高的经济地位。春秋时期的女性不仅可以参加国家的社会政治活动,她们的经济地位相对于后世来说也较高。这一时期的女子在出嫁时,父母家会给她们陪送丰厚的嫁妆,《左传·哀公二十四年》(燕)太后嫁女诸候,奉以千金,资地百里,这些都是父家为女儿出嫁时所准备的陪嫁。《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中臧叔纥指责季武子赏赐邾贵族庶其的行为时,就曾有庶其的妻子有大邑为陪嫁的记载,“庶其窃邑于邾以来,子以姬氏妻之,而与之邑…”杨伯峻注曰“其大邑,公姐之大邑,则大邑似陪嫁物。”据此,我们可推知上层女子出嫁时,也许有像后世“汤沐邑”之类的陪嫁。

此外,这一时期的女子还有自己的私财。《左传·文公十六年》记载:“公子鲍美而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乃助之施”。“施”一般指粮食和布帛等一类的物品,襄夫人赠送给公子鲍的这些物品应该属于她自己的财产,由此推测她是有一定的私财的。《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宋平公出身低贱,虽然他的儿子被立为太子,但宋国执政向戌不承认他夫人的地位,于是他的夫人便以钱财讨好拉拢向戌,赠送他锦与马。这位子妇能够贿赂向戌,可见她也是拥有私财的,如果她的私财是来自于宋国国君的赏赐,那么也许她还有一定的经济权利。

3、女性的受教育权比较广泛,贞节观念淡薄。东周时期的有些女性还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左传》、《国语》等史料中记载了很多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女性,在崇尚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古代社会里,她们有学习文化知识教育的机会是难能可贵的。

这一时期的女子在她们未出嫁时除了学习女工外,还学习礼法、诗赋、音乐等文化知识,甚至有些女性还能够卜筮、射御。如许穆夫人的诗作可算作上层女性作诗的代表,许穆夫人赋《载驰》,根据杜预的注释,许穆夫人作《载驰》是因为痛心卫国的灭亡,“思归言之不可,故作诗以言志”,她的语言文化功底就很不一般。晋文公的妻子齐姜也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姜氏为齐桓公宗室之女,她饱读诗书、远见卓识,曾多次引用《周诗》及《郑诗》劝谏重耳离齐归晋,她对诗书精通并且运用自如,可见应该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不仅如此,有些女子还能够卜筮,《左传·襄公九年》便记载了穆姜对《周易·随卦》卦辞的精彩论述,如果没有较为深厚的《周易》功底,穆姜是无法准确阐述卦义含义的。

受礼教人伦道德观对人们约束并不苛刻的影响,人们对性的态度比较宽容,贞洁观念在女性身上体现的还不是那么明显。这一时期的人们还保持着“人尽夫也”的原始观念,从一而终的观念还比较淡薄。春秋初年,郑国权臣祭仲之婿雍纠奉郑国君主之命谋杀祭仲,他的妻子雍姬知道后,便向她的母亲询问“父与夫孰亲”,她的母亲告诉她“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雍姬听后便向她的父亲告密以致丈夫被杀。此外《诗经》中也有大量描述男女之间这种贞节观念淡薄的篇章,如《郑风》和《卫风》等。这一时期非正式婚姻性关系的普遍盛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们贞节观念的淡薄,如史料对烝、报、奔、私、诱、通、淫、乱等非正式婚姻现象都有所记载,此外还有多条关于私、通等的记载,如“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宣伯通于穆姜”等。

4、女性在社会外交中的地位。这一时期的女性除了有广泛的政治参与权,经济权外,她们的社交地位相对于后世也是较高的。她们凭借自己地位的特殊性,可以参与社会交际活动,如声姜、卫灵公夫人南子、赵威后等。

声姜是鲁僖公的夫人,她高明的政治眼光和独特的外交手腕得到了当时社会的好评。僖公十三年(前年),鲁僖公在和诸侯参加淮之会盟后,乘机率兵伐项,引起了齐侯的不满,被拘留在齐国。在这千钧一发之际,鲁僖公的夫人齐女声姜作为鲁国的公使出使齐国,“会齐侯于卞”。经过交涉,僖公很快回到了鲁国。在这次事件中,声姜以鲁国代言人的身份,利用姻亲关系化解了齐鲁的冲突,顺利地把僖公营救回国。卫灵公夫人南子依仗卫灵公的宠幸,以寡小君的身份接待觐见灵公的列国使节。《战国策·齐策四》记载了赵威后卓越的外交才能,她见识卓越,关心国计民生,接见齐国使者时,俨然对齐国情况非常了解,知岁重于王,亲贤人远小人,充分表现了一名优秀政治家的风范。此外,张仪通过楚王姬妾郑袖的关系得以逃脱、孟尝君通过秦昭王宠姬的帮助才得以安全走出秦国、信陵君通过魏如姬的相助才得以偷取虎符来解救赵都。

5、女性在宗教祭祀中的地位。在原始“母权制”社会,女性崇拜盛行,女性是人们心中的“神”,拥有可以支配初民日常祭祀活动的权利,宗教地位相对较高。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父系家族私有制的逐渐确立,女性崇拜的观念也变得淡薄了,但相对于后世而言,这一时期女性还有一定的宗教地位。老庄道家的哲学思想中就有许多关于女性崇拜的论述,如《老子》书中常用女性生殖器或母体形容宇宙的本源是“道”,原初大道就是一个玄空的母体,恍惚之中有物有象,天生万物渐次而生。他用女性生殖原理和母子关系来形象化地解说大道与万物的关系。《汉书·地理志》云“(陈国)妇人尊贵,好祭祀,用史巫,故其俗巫鬼”,颜师古注:“国无主,言政由妇人,不以君为主也。”可见陈国的女性的还比较高,甚至还一度因此提高了她们的政治地位。

此外《汉书·地理志》还记载了齐女居家不嫁,为家主祀的情况。巫儿习俗在宫廷和民间普遍存在,大部分家庭出于宗教的观念保留这一经常性的祭祀活动。这一时期女巫却还能够在社会宗法组织的活动中有一定作用,在国家家族祭祀活动中充当司仪和助手的角色,她们都有一定的参与宗教权利。

综上所述,东周时期处于社会历史的转型时期,在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下,这一时期的女性还享有着一定程度的平等和自由,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相对于后世来说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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