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妓”制度起源于夏朝末年,成熟于周襄王在位时期。
古代的“妓”是指受过专业训练,具有一定服务技能,从事色情服务的女子。
“妓”的社会地位比“娼”要高很多,多服务上流社会的达官显贵。
“娼”原本为“倡”,最初指的是唱戏的女子,后引申“娼妇”,即在街头揽客的中年女子。
“娼”没有服务技能,其服务对象多为社会底层人物。
夏桀蓄养“女乐、倡优”多达三万人,这些人多为奴隶构成,服务于帝王将相等奴隶主贵族。
《战国策》记载:齐国大夫管仲“设女闾七百。”
《周礼》记载:“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一闾就是二十五家。
“女闾七百”就是一万七千五百家,管仲开设“女闾”,为齐国增加了丰厚的“花捐”收入,同时也为从事娼妓行业的人提供了就业机会。
因此,后世从事娼妓行业者,以管仲为祖师爷。
后来,人们将“妓”、“娼”混为一谈,统称为“娼妓”,泛指从事色情服务的女子。
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娼妓”又分为宫妓、家妓、军妓、官妓、民妓等五大类。
宫妓,就是被蓄养在王宫、皇宫,专门为帝王提供服务的女子,这些人大多拥有美丽的外貌,善于唱歌、舞蹈,因此也称作“歌舞伎”。
相对于其他类娼妓,宫妓虽然养尊处优,但是很多人得不到帝王的恩宠,就会在深宫耗尽青春,晚景凄凉,郁郁而终。
家妓,是由官宦、富豪人家蓄养,为主人提供服务的女子。
周灵王十年(公元前年),晋悼公赏赐魏绛“女乐”八人,就属于家妓。
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贵族蓄养家妓蔚然成风。
官妓,是由官府蓄养,为各级官吏提供服务的女子。
《汉旧仪》记载:官妓也称作“官奴婢”,如果能出得起“千万钱”的赎金,可以赎身成为庶人。大部分官妓出不起赎金,终生受尽屈辱。
军妓,也叫营妓,始于春秋时期,是服务于军中将士的女子。
《越绝书》记载:“独妇山者,勾践将伐吴,徒寡妇致独山上……”
越王勾践讨伐吴国,将国内寡妇集中在山中,为军中将士提供服务。
汉武帝时期,“置营妓,以侍候军士之无妻室者。”
民妓,即广泛服务于社会底层的女子,官府征收部分个人收入,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清朝雍正帝在位时期,下诏废除了乐籍制度,官府不再蓄养妓女,同时严禁官员出入秦楼楚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