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
河南焦作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先秦历史地理、商周考古。■提要春秋时代的“都”通常指卿大夫的采邑,包含城与附属于城的“鄙”,一般拥有私属武装。春秋齐“都”大致即是此种形态。战国时代齐国“都”的行政长官称为“都大夫”或“公”,莒地“都大夫”后裔作器时称“莒公孙”,与楚国的县公类似,其家族亦在莒地的权力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献所载“五都之兵”又写作“五家之兵”,“都”之官长可称作“邦君”。战国齐“都”延续了春秋时代“都”的某些特点,具有一定的采邑属性。“都”是齐国地方设置的最高一级行政单位,相当于区域政治中心,其所辖之“县”与后世的“县”不同,应是县鄙之意。■关键词东周;齐国;都;地方行政体系全文刊载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年第3辑,第28-37页,注释从略。
《战国策·燕策》“燕王哙既立”章与《史记·燕召公世家》均载齐国趁燕国发生子之之乱时伐燕,其主力军队为“五都之兵”。学者据此多认为战国时代的齐国施行五都制,五都与郡性质类似。然亦有一些学者主张齐国并无所谓五都制,五都应是齐国军事地位较为突出的五个县。对此问题学界迄今仍未形成共识。近年以来,随着出土材料的不断丰富,重新讨论东周时代齐国“都”的时机已较为成熟。探究齐国“都”制的实质及地位,不仅对明晰齐国的地方行政体系颇为重要,亦可为了解东周时代列国统治的展开与变动提供线索。本文拟结合出土与传世材料,尝试对东周时代齐国“都”的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对进一步研究有所助益。
一春秋时期齐国“都”的性质《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对春秋时代“都”的性质曾有界定,“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都”属于城邑的一种,一般拥有宗庙,地位相对重要。《左传》中,“都”一般作为卿大夫等贵族的采邑,与诸侯国的都城“国”存在区别。祭仲在提醒郑庄公注意其弟叔段在封邑京地的行为时提到:“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强调作为贵族采邑的“都”规模超过一定限度,将会对诸侯的“国”造成威胁。晋狐突谏太子申生时亦称:“大都耦国,乱之本也”。贵族卿大夫私属之“都”的规模虽是各诸侯国统治者防范的重点,然“都”又对拱卫诸侯国国都有重要作用,即所谓“有都以卫国也”。
《左传》对“都”之性质虽言之甚明,然其记载中亦有若干国都被称作“都”的例证,对此问题需稍加说明。鲁昭公十八年(前),周之毛得弑杀时为毛氏宗子的毛伯过,取而代之,《左传》引苌弘对此事的评论“毛得必亡。是昆吾稔之日也,侈故之以。而毛得以济侈于王都,不亡,何待?”此“都”当是指周都。《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王子朝告诸侯之言“至于惠王,天不靖周,生颓祸心,施于叔带。惠、襄辟难,越去王都”,即是指王子颓、王子带之乱使周惠王和周襄王逃离周都事,此处之“都”显然亦是周之国都。将国都称为“都”应该是针对其与作为卿大夫采邑的“都”同样拥有宗庙这一特点而言的,而一般情况下,《左传》中“都”与“国”在使用中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诸侯之国都称为“国”,“都”多指卿大夫之采邑。
诸侯国内一般有不止一处可以被称为“都”的城邑。鲁成公九年(前),楚伐莒,连克渠丘、莒、郓等三城,《左传》述此事为“楚克其三都”,可证明此三城皆为莒国之都,莒同时拥有多个“都”。子路为鲁季孙氏宰臣,将“堕三都”,三都指季孙氏之费、叔孙氏之郈、孟孙氏之成,据此亦可知鲁国拥有多个“都”。
春秋时代,卿大夫普遍拥有颇具规模的军事力量,如晋国韩起、羊舌肸等家族“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都”作为卿大夫采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其私兵的重要来源地,虽材料零散,《左传》中仍有若干线索表明“都”中有卿大夫的私属武装。鲁定公八年(前),鲁国阳虎将发动政变以控制季孙氏,《左传》载此事时称:
壬辰,将享季氏于蒲圃而杀之,戒都车曰:“癸巳至。”成宰公敛处父告孟孙曰:“季氏戒都车,何故?”孟孙曰:“吾弗闻。”处父曰:“然则乱也,必及于子,先备诸。”与孟孙以壬辰为期。
阳虎时为季孙氏宰臣,为发动政变,他要求其军事主力“都车”按时到达蒲圃,此事在成地宰臣公敛处父向孟孙氏的描述中作“季氏戒都车”,“都车”虽被阳虎控制,然无疑属于季孙氏,为其私兵。鲁昭公二十七年(前),吴国因楚平王丧伐楚,楚国使“莠尹然、王尹麇帅师救潜,左司马沈尹戌帅都君子与王马之属以济师”,杜预注称“都君子,在都邑之士有复除者”,孔颖达正义认为“都谓国都,在都君子,明是在都邑之士也”。前文已述,“都”在《左传》中一般不应解释为国都,孔疏似非,日本学者竹添光鸿据《国语·吴语》中越王以“私卒君子六千人为中军”认为“都君子”是贵族之私兵,结合前文所述季孙氏之私兵“都车”,其说应是。由上可知,都君子、都车等与“都”相关的军事武装皆有鲜明的私属性。
春秋时代齐国金文反映出“都”的性质与《左传》所载类似。镈,传于清道光年间出土于山西荣河后土祠,现藏中国国家博物馆,作器年代大致在春秋中期。器主为“齐叔之孙,跻仲之子”,学者多认为“”应释作“鲍”,作器者属齐国鲍氏家族。据器铭记述,器主的先祖鲍叔因“有成劳于齐邦”被“侯氏”赏赐“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鄩之民人都鄙”。“侯氏”指齐国国君,“鄩”为子姓,属殷王族支庶,后臣服于齐,铜器铭文有“鄩仲”“鄩伯”等,可能在春秋中期为齐国所吞并。鲍叔被赏赐的土地分为两部分,其一是二百九十九邑,其二是鄩之民人都鄙。被赏赐给鲍氏的鄩地包含“都”及附属于“都”的“鄙”。齐国鲍氏“有封邑者十余世,常为名大夫”,鄩都在春秋时期应长期作为鲍氏的封邑。北宋宣和年间,临淄县民于耕地时获铜器数十件,叔夷钟、叔夷镈即其中最著名者,铭文中有:
公曰:夷,汝敬龏台命,汝应历公家,汝功劳朕行师,汝肈敏于戎功,余赐汝莱都、,其县三百,余命汝司台莱陶,铁徒四千,为汝敌寮。
关于叔夷钟、叔夷镈的年代,学者多以铭文中提及齐国、莱国间的战事与《左传》所载齐灵公灭莱事有关,将其定为齐灵公时。不过从铭文中出现“灵公”谥号的现象看,此事当属追述,叔夷钟、镈的作器时间或在齐灵公之后不久,即春秋晚期早段。上文所引的部分铭文,内容是齐国国君褒扬叔夷在战争中的贡献,对叔夷进行赏赐,“”铭文中作“”,“”铭文中作“”,何琳仪曾指出二字应读为“密”“胶”,认为其与古密水、胶水有关,尚无法确证。不过,依文意度,此二字在铭文中代指地名应无疑问。关于、的性质,部分学者认为其属于莱都下辖的子邑。然前文已述,春秋时代,诸侯国一般拥有多个都,将、解释为莱国“都”的其中两个当更符合实际。铭文中的“其县三百”应是此二都所管辖的“鄙”。由叔夷钟、镈铭文可知,莱都、及附属区域在一段时期内亦是齐国卿大夫之都邑。综此,镈及叔夷钟、镈铭文中所见齐国的“都”皆包含中心城邑及周边区域,均与卿大夫之采邑有关。
前文已述,春秋时代卿大夫之“都”应拥有私属武装,齐国卿大夫之“都”的具体情况虽无法确知,但从零星的材料来看,可能也拥有颇具规模的军事力量。春秋中晚期,齐国诸卿大夫之间曾发生多次内战,鲁昭公十年(前),陈、鲍二氏打败国、高二氏,《左传》记述此事时称“桓子授甲而如鲍氏。······遂见(鲍)文子,则亦授甲矣”,可见四家皆拥有可任意调动的私属武装力量,此战中四家先后战于稷、庄、鹿门,冲突规模较大,反映出齐国卿大夫的军事力量颇为可观。鲁哀公六年(前),陈乞、鲍牧甚至直接“以甲入于公宫”。此时齐国国君已基本失去权势,大权由卿大夫掌握,最终,陈氏在诸卿大夫的倾轧中胜出,并取代姜氏建立田齐。
综上,春秋时代,“都”一般指卿大夫的采邑,与国君所居之“国”有明显区别。“都”大致应包含城与附属于城的“鄙”,“都”一般拥有颇具规模的私属武装力量。从金文及传世文献的记载来看,春秋时期齐国的“都”亦属采邑性质。
二战国时期齐国“都大夫”的性质
银雀山汉墓竹简所出《孙膑兵法·擒庞涓》载:
孙子曰:“都大夫孰为不识事?”(田忌)曰:“齐城、高唐。”
由此知齐城、高唐皆系齐都,其行政长官称都大夫。《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中有“阿大夫”“即墨大夫”,《战国策·齐策》“齐王建入朝于秦”章并载“即墨大夫”,即墨与阿,诸家大体皆认为属齐国五都。据此,传统上被认为属于齐国五都的齐城、高唐、阿、即墨等地,行政长官皆为“都大夫”。清华简《管仲》篇载:
桓公又问于管仲曰:“仲父,千乘之都,刑正既蔑,民人惰怠,大夫假使便嬖知,官事长,廷理零落······”
据简文,“大夫”应是齐国“千乘之都”的行政长官。综合前揭各例可以确定,“都大夫”是齐国“都”之行政长官的普遍称号。在山东苍山县(今兰陵县)曾发现一枚齐官玺,玺文为“苹大夫之鉨”,上海博物馆藏有一方齐玺,玺文为“睪?大夫鉨”,学界多认为苹、睪?是齐国城邑,苹大夫、睪?大夫即齐国在苹、睪?的行政长官。苹与睪?皆非传统认知中的齐国五都。因此,齐国地方行政长官应普遍被称为某地“大夫”。
除“地名+大夫”外,齐国地方行政长官也有以“地名+公”称者。如淳于公,淳于本为小国,《汉书·地理志》北海郡下有淳于县,臣瓒注其为“淳于公国之所都”,地在今山东省安丘市附近。淳于又被称为州,《左传·桓公五年》载“冬,淳于公如曹。度其国危,遂不复。”《春秋》经书同事为“冬,州公如曹。”淳于国可能在此后不久即灭亡。鲁襄公二十九年(前),晋国为杞国作城,此事发生三年后,晋祁午回顾其事时称“城淳于”。可知淳于故地已为杞国所占据。年,山东泰山附近发现一座战国墓葬,出土一件铜戈,铭文为“淳于右造”。该戈内部上翘,援长而狭,援中部有收束,时代当在春秋战国之际,“某地+左/右+造”是齐国兵器铭文的典型格式,据此,至迟在战国初年,齐国已占有淳于地。现藏北京故宫博物院的一件淳于公戈,铭文为“淳于公之乔豫造”,该戈内部上斜程度较大,援部狭长,中部有收束,援部弯曲略呈弓形,时代大致应在战国中期,铭文中的淳于公当是齐国在淳于地区的行政长官。《殷周金文集成》(号)著录一件铜戈,时代为战国早期,有铭文“垔”,应即鄄,《左传·庄公十四年》杜预注称“鄄。卫地,今东郡鄄城也”,鄄即今山东省鄄城县,战国时期齐国曾一度控制鄄地,《史记·赵世家》载赵成侯五年(前)“伐齐于鄄”。辽宁省博物馆藏有一件铜戟,有铭文“大垔公戟”,大垔公应是齐国在鄄地的行政长官。据《左传》,楚国地方行政长官常被称为“县公”,杜预曾指出“楚县大夫皆僭称公”,齐国地方行政长官称公或与楚国之“县公”相似。
要明晰战国时代齐“都”的性质,齐国地方行政长官“大夫”与“公”的性质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不过学界对此问题目前尚缺少系统论述,学者多只笼统地指出大夫官位不世袭,国君有任免权等。出土材料为讨论此问题提供了一些线索。
年,考古工作者在山东省诸城臧家庄发现一个铜器窖藏坑,后确认此坑是附近一座东周墓葬的陪葬坑。陪葬坑中出土9件编钟,7件镈钟,皆铸有铭文:
陈事岁,十月己丑,??(莒)公孙淖(潮)子(造)器也。
从所出铜器的形制来看,诸城臧家庄墓葬的时代应在战国中期偏晚。铭文纪年作“陈×立事岁”,常见于战国时期田齐的金文及陶文,是其常用纪年格式。潮写作“淖”,造写作“”皆属齐系文字的写法。由上,诸城臧家庄墓应是战国中期偏晚的齐墓。据铭文,编钟、编镈的器主为“莒公孙潮子”,莒国已于公元前年被楚国所灭,其地后入齐,战国早期已出现铸有“莒之造戈”铭文的齐国铜戈。学者据此多认为所谓“莒公孙”是流亡于齐的莒国后裔。然诸城臧家庄墓的墓圹面积在26平米左右,虽早期被盗,陪葬坑内仍出土包括5鼎、5豆、5壶、9编钟、7镈钟的铜礼器,等级较高,莒国亡国日久,其后裔恐怕很难在齐国保持较高地位,并在作器时仍强调莒国后裔的身份。考虑到诸城臧家庄墓葬器物组合为典型齐墓,铜钟、镈的铭文字体皆为齐系风格,齐国地方行政长官可被称为“公”,编钟、镈钟铭文中的“莒公孙”应该是齐国在莒地行政长官的后裔,而非莒国公室之后。
楚国铜器中有一些可以与莒公孙潮子编钟、编镈类比的器物。年河南南阳发现一座楚墓,墓中所出一件铜鼎有铭文“申公之孙无所自作鼎”。申公为楚国县公,作器者无所自称为“申公之孙”,以此昭示身份。20世纪60年代末,湖北枝江百里洲发现一组春秋铜器,其中簠的器、盖与匜之腹内均有铭文,铜簠铭文显示作器者为“考叔父”,铜匜铭文显示作器者为“塞公孙父”,二者显然是同一人。目前学界已明确“塞”是“息”之异写。关于“塞公”的身份,学者或认为其是息国后裔,不过考虑到时代在春秋中期的鄎子行盆作器者为息国后裔,国族仍写作“鄎(息)”及枝江百里洲墓葬呈现出明显的楚文化面貌,塞公应是楚灭息后在当地设置的县公。诸城臧家庄墓所出编钟、镈钟铭文中的“莒公孙潮子”应与上述“申公之孙”“塞公孙”类似。莒,部分学者指出应属齐五都,考虑到莒是齐国最重要的城邑之一,其说可从,莒公即是莒地之“都大夫”。
学者已注意到,春秋以降,贵族作器时,“公子”“公孙”“某之子”“某之孙”开始替代原有的宗法排行成为新的主流。这一方面是彰显作器者在宗法秩序中的地位以及对继承权的分享,另一方面是强调其权力的来源。这两种情况均体现出家族是作器者身份、权力的来源与基石。以往在春秋时代“县”的研究中,学者多注意其隶属君主的直辖属性,日本学者较早强调春秋时期“县”的采邑属性,近年以来,学界渐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