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说周公在西周建朝之初所撰的儒家经典《周礼》一书中,已经有了大量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对土地的分配、贡赋的征收、劳役的征发、畜牧的规则、山林的保护、市场的管理等方面都有规定。宋代王安石称:“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可见,《周礼》中的所涉及的经济制度,实为后世经济立法的滥觞。这些制度虽然不可能全为西周的制度,但毕竟也有若干西周的制度在内。因此,将西周作为中国经济立法的开始阶段应是较为妥帖的。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大多还带有原始共同体的习惯、惯例形式。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急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政治、经济思想发生大变革的时代,经济立法是各国实施改革的重要工具;经济立法的形式往往是国君发布的诏令。如鲁国的“初税亩”、齐国的“轻重法”和“官山海”、魏国的“平籴法”等。中国第一部较为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李悝的《法经》,就其篇目而言(盗、贼、捕、囚、杂、具),可以说是比较单纯的刑法典。商鞅受《法经》至秦,改法为律,以法律推行改革,全面推行农战国策,大量经济方面的法令因而与正律并行。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中,《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徭律》《司空律》《均工》等都具有经济立法的性质。
秦国统一六国后,基本上保持着原有的法律制度。汉朝建立后,针对汉初经济凋敝的状况,萧何制律时在《法经》六篇之外,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将经济法规正式并入法典。西汉是古代经济立法重要发展时期,汉武帝统治时期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令,如《盐铁官营法》《均输平准法》《缗钱令》等,对解决当时中央集权政权的财政困境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法令以国家严格统制社会经济为特点,对于后世经济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初期,封建王朝对于社会经济的控制有所放松,经济立法以土地、赋役法规为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经济立法在各代正律中都占有一定的篇幅,如《厩库》《户婚》《擅兴》《杂律》等篇目中都包含很多经济立法的内容。此外,在各朝法令中也有很多经济立法,如均田令、占田令等。唐《永徽令》中关于经济立法的有:《户令》《田令》《赋役令》《关市令》《厩牧令》《仓库令》等。唐朝中期开始,经济立法大量增多,大多以横征暴敛为特征。这一特点影响直至唐朝灭亡及五代时期。
两宋是古代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时期。其表现为:立法活动频繁,法规的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法规的制定、实施各方面都具有前所未有的想象力。虽然有很多横征暴敛的掠夺性法令,但总的特点是较注意国家与经济活动者之间利益分配,较能顺应商品经济的规律。两宋经济立法最主要的形式是各种随时颁布的敕、指挥、看详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中包含的经济立法往往形同具文。因此,立法频繁,法令多变。在“庆元新政”和“熙宁新政”时期,曾出现过大量有新意的经济立法敕令,对后世有重大影响。正如秦汉的经济立法主要内容被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沿袭一样,两宋的经济立法也被辽、金、元、明、清各朝沿用。尤其是少数民族建立的辽、金、元三朝基本上照搬宋朝的经济立法,但在实际施行中往往受阻而逐步废弛。
明初经济立法以竭力维护自然经济,抵制商品经济为特色,并伴之以严厉的处罚,对社会经济的统治极为严酷。从明朝中期起,原有法令大抵废弛,出现了一些内容较有新意的立法。明朝经济立法除了在正律中有《户役》《田宅》《仓库》《课程》《市廛》《厩牧》《关津》等篇目外,在《明会典》中也有很多。明朝中期以后的经济立法则多为条例。清朝在沿袭明朝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清朝在《大清律例》和《大清会典》之外,又专门制定《户部则例》,集中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具有一定的法典性质,从年制定后曾修订14次之多。在其他则例、条例中也有不少经济法规。但就内容而言,明清两代经济立法代表腐朽的封建生产关系,严重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中国在这一时期落后于西方的原因之一。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传统的经济立法被逐步废除,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旨在鼓励民间工商业发展的法令公布实施。清末变法新政时,将传统经济立法的部分内容分别编入商法、民法草案。传统的经济立法与整个中华法系一起解体。(本文节选自《中国经济立法史》)
《中国经济立法史》
郭建著
新华出版社年3月
ISBN:-7---4
定价:68.00元
原文转自:新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