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古往今来,婚礼对要结婚的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唐代和宋代民间婚礼都有哪些礼仪和过程。
唐代民间婚礼受北方少数民族婚礼影响较大,宋代时,民间婚礼也受此影响并部分沿袭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婚礼。
民间婚礼中的媒人
媒妁制度由来已久,“媒”字最早出现于《诗经》中,“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战国策·燕策》有更加明确的记载:“处女无媒,老且不嫁”。
在唐代《户婚律》“为婚妄冒”条疏议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法律明确规定了嫁娶必须有媒人,《户婚律》“嫁娶违律”条曰:“诸嫁娶违律……未成者,各减己成五等。媒人,各减首罪二等。”
可见,媒人如果参与了违律的婚姻,要受到惩罚,也显示出法律对于媒人的限制,对婚姻中的男女双方起到保护作用。根据唐代史料,对媒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唐代从事媒人职业的主要是老人、老青衣、孤抠等,也有任小官职的司录、录事参军或一些高官的家眷。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理念在宋代同样也不例外,宋代开始出现专职且针对不同等级对象的媒人。《东京梦华录》中对媒人的记载较为详细:“上等戴盖头,着紫背子,说官亲宫院恩泽。中等戴冠子,黄包髻,背子,或只系裙,手把清凉伞儿,皆两人同行。下定了,即旦望媒人传语”有关于媒人的记载:“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十四至二十,且及主婚者无朞以上丧,乃可成婚,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
可见,宋代的媒人已经有了高低等级之分,且规定了各等级的穿戴规范和职责范围。“自送定之后,全凭媒氏往来,朔望传语”可见媒人在宋代婚姻中所起的作用之大。宋代虽然没有像唐代那样对婚姻中的媒人立法,但仍可见这种观念的延续。
从通婚书到贴子
男女家族往来通传消息是媒人的主要职责。唐代时男女若要结婚,要先选定媒人,由媒人将通婚书交送女方,若女方同意并答复通婚书后,才可继续进行。唐代的婚书为复书式,由正书和别纸两部分组成。正书用辞华美,多是一些程式化的虚文客套话,表达对女方家的倾慕和求婚之意。别纸内容主要是注明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是否有过婚史、媒人的姓名等信息。
男方要向女方写明主婚者和应婚者的关系,欲向对方求娶何女,以及何人为媒等。女方接书应允后,亦以同样格式回应。男方送给女方的叫通婚书,女方答复男方的叫答婚书。男方向女方送交通婚书后,如果女方接受了男方的通婚书,并回复答婚书,就表明双方婚约已成,双方交换的婚书由两家分别保存以做凭证和纪念。
男家亲人或婆往女家看中”若相亲,则由男方亲戚或者男子的母亲去女方家。宋代关于相亲记载比较详细,定贴之后,婚事大致就定下来了,但由于之前都是媒人奔走两家通传信息,男方家对于未来要嫁进门的新娘还没有见过。此时,如果男方仍不放心,就可以选个日子准备酒水礼品举行相亲。地点一般会选择在女方家里或园苑、酒楼及茶室。
南宋时,据《梦梁录》中记载:“男家择日备酒礼诣女家,或借园圃,或湖舫内,两亲相见,谓之‘相亲’。男以酒四盃,女则添备双盃,此礼取男强女弱之意。如新人中意,即以金钗插于冠髻中,名曰‘插钗’。若不如意,则送彩缎二匹,谓之‘压惊’,则姻事不谐矣”
如果相亲后双方都满意,就会进行“许口酒”之礼,南宋称此为“定礼”,既男方送一担经过包装的酒作为许婚的信物。北宋时,是在下了定贴之后“许口酒”,而南宋的“许口酒”则是在相亲之后才送。《东京梦华录》对于“许口酒”的记载是:次擔许口酒,以络盛酒瓶,装以大花八朵、罗娟生色或银胜八枚,又以花红缴擔上,谓之缴擔红与女家。女家以淡水两瓶,活鱼三五个、箸一双,悉送在元酒瓶内,谓之‘回鱼箸’。
南宋时送许口酒的礼仪比北宋时更复杂:
南宋时,相亲后如果男方家满意,就开始与女方家商量定礼。如果是富贵之家,送去女方家的礼品就较为贵重,多以“珠翠、首饰、金器、销金裙褶,及缎匹茶饼”作为定礼。此外,还会送给女方家四瓶或八瓶经过精美包装的金瓶酒樽,这就是南宋时的“许口酒”。送了“许口酒”之后,女方家要回复男方一些礼品。由于回礼需要使用鱼、箸及其他一些物品,所以叫做“回鱼箸”。回礼的物品随女方家丰俭情况,没有特别要求,这一点北宋和南宋并无区别。
唐宋民间婚礼中定婚程序
唐代的下聘礼是在纳征阶段,即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聘财,表示婚姻关系的初步确立,下聘之后就要定下婚期。关于唐代下聘礼的记载不多,据《太平广记》载,唐大历年间,刺史崔励的外甥王诸被仓部令史赵盈看中,赵盈要将自己的外甥女许配给王诸,“诸遂备缚币迎之”同书记载另外一例,唐太和年间杜牧出游湖州,倾慕一位女子,下重金作聘礼与其母定下婚约,“母许诺,因以重币结之,为盟而别”
由于史料所限,未见更多描述唐代下聘财的细节。北宋时,纳征改称为纳币。相亲之后,若双方都满意,则“下定”“下定”又分为“小定”和“大定”北宋时小定的情况可见《东京梦华录》中记载:“下定了,即日望媒人传语。过节序,即以节物头面羊酒之类送女家,随家丰俭。女家多回巧作之类。”北宋的大定又叫做“下财礼”,“次下财礼,次报成结日子”送过财礼之后就可以确定结婚的日子了,婚姻关系基本确定。南宋时下聘礼也为两次,第一次称为“送定”,第二次称为“下财礼”,《梦梁录》载:
富贵之家,当备三金送之,则金钏、金锭、金铍坠者是也。若铺席宅舍,或无金器,以银镀代之。否则贫富不同,亦从其便,此无定法耳。更言士宦,亦送销金大袖,黄罗销金裙,段红长裙,或红素罗大袖段亦得。珠翠特髻,珠翠团冠,四时冠花,珠翠排环等首饰,及上细杂色彩段匹帛,加以花茶果物,团圆饼、羊酒等物。
送定后接着便下财礼:
送官会银挺,谓之下财礼,则女氏得以助其虚费耳。又有一等贫穷父谓之兜裹。今富家女氏既受聘送,亦以礼物答回,以绿紫罗双匹,彩色段匹、金玉文房玩具、珠翠鬃掠女工等,更有媒氏媒箱、段匹、盘盏、官褚、花红礼合惠之。
可见,下财礼的场面较北宋时更为铺张。“自送聘之后,节序不送,择礼成吉日,再行导日,礼服女氏,亲迎日分”男方会根据礼法选择一个吉祥的日子迎娶新娘,这个日子再由女方家确定下来。至此,在下聘礼之后,双方的婚礼最终确定下来。
古代婚礼中的实物聘礼,取各种物品的象征寓意,不同的聘礼物品都有其特定寓意。聘礼物品大部分用于六礼中第一步的纳采礼。所谓纳采,就是男方欲和女方缔结婚姻,托请媒人下通其言,奔走两家的程序。
唐代《开元礼》中有明确的规定,自亲王以下至庶人,要先使媒氏通书,女方同意,乃致纳采之礼。“书”指通婚书,自唐代始兴起的一种发自男方的求婚书函,但它并非求婚的唯一形式,求婚当中必不可少的是聘礼,聘礼多少并没有明确限制。女方若接受了聘礼,即为同意这门婚事并不得反悔,女方若反悔会受到法律制裁。《唐律疏议·户婚律》中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伴随聘礼期间的是各种纳采之物,俗称聘礼。
所以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古代,婚礼也是有相当多的繁文缛节。从古代到现代,举办一场婚礼的前期工作都是不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