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之好,在我国漫长的古代,以哪些形式存

同性恋是一个相当禁忌的话题,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这个群体相对越来越宽容了。但在中国,仍有相当部分的同性恋者还是会隐藏自己的身份,以免引来周遭人的歧视。

回望历史,我们却惊奇的发现,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不反对同性恋,在古代甚至比西方更为宽容。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古代就有的同性恋问题。

《韩非子说难》记载:春秋时,卫国大夫弥子瑕受卫灵公宠爱。有天,弥子瑕在果园里陪灵公游玩。他从树上摘下一个桃来,咬了一口,觉得甘甜可口,非常好吃,就立刻把剩下的递给卫灵公吃。卫灵公夸奖他说:“弥子瑕对我太好了!自己认为是美味的东西省下来舍不得吃,而给我吃。”可是,等到后来灵公不再喜欢弥子瑕,给国君吃剩余桃子的事就都变成了他的罪行了,并因此受到惩处。这就是所谓的“分桃之礼”。

《战国策魏策》记载:魏王与龙阳君同船钓鱼,龙阳君钓得十几条鱼,竟然哭了起来,魏王惊讶的问其缘故,龙阳君谓初钓得一鱼非常高兴,后钓得越来越大,便将小鱼丢弃。由此思己,四海之内,美人颇多,害怕魏王宠爱其他的美人,必将抛弃自己,所以流泪。魏王为了不让龙阳君伤心忧虑,下令举国禁论美人,违禁者满门抄斩,以表其爱龙阳君。这被称为“龙阳之好”。

《汉书佞幸传第六十三》记载:董贤曾任郎官,为人秀美且好修饰,一日为汉哀帝所见,帝爱其美貌,与之相谈,以此而获帝宠幸。于是帝出则陪乘,入则侍奉,十余日赏钱数以万计。贤之位尊而惊百官,时与帝一道卧睡。一次,贤与帝午睡时,压帝之衣袖,帝欲起身,见贤未醒,不忍惊之,遂断袖而起,其爱至此。史称“断袖之癖”。

汉代以前“狎昵娈童”仅为君王贵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晋南北朝,此风渐渐普及于士大夫及社会民众,并且多有歌咏之词。至唐朝与五代期间,男色之风渐衰,然而宋朝又兴盛起来,男子公然为娼,聚集于风月作坊,招揽生意。元代男色之风又衰,到明清时期又复盛,尤其是清代,此风更是甚嚣尘上。在遗留下来的众多明清小说《红楼梦》、《金瓶梅》、《品花宝鉴》、《宜春香质》、《十二楼》、《聊斋志异》、《情史》、《阅微草堂笔记》、《弁而钗》等中都有大量同性恋的描写,甚至以同性恋故事作为主题,从侧面证明当年同性恋之盛。

清时著名的同性恋者有郑板桥、袁枚、杨秀清等。郑板桥一生养过多个男宠,其做官的俸禄与卖画所得的钱,有许多是花在此事上了。清代著名诗人袁枚年近七旬时还收了年轻貌美的男秀才刘霞裳做学生,师徒偕游,双宿双飞,一派名士风流。

以上所言皆为男同,接下来说说女同。古代女同多称为“磨镜”,双方相互以厮磨或抚摩对方身体得到一定的性满足,由于双方有同样的身体结构,似乎在中间放置了一面镜子而在厮磨,故称“磨镜”。古代的道德观念中男子把女子失贞、失节的淫行当做大罪,礼教竭力鼓吹妻妾之间和睦相处,让家庭中妻与妾、妾与妾和睦如姐妹,有些人因之而产生了爱情,不过这种关系比之于偷情通奸显得温和而隐秘,只要不对宗族构成威胁,男子不唯默许甚至鼓励。因而,此类女同最广泛存在于皇宫中。

清代的女同性恋情形可谓至为激烈,《粤游小志》记载:“广州女子多以拜盟结姊妹,名金兰会,女出嫁后,归家恒不返夫家,若促之过甚,则众姊妹相约自尽。尽十余年风气又复一变,则竟以姊妹花为连理枝矣,且二女同居,必有一女俨若藁砧者。”金兰会的女子又称自梳女,凡是缔结金兰契的女子,一切婚约均属无效,男家不得强娶,她们誓不肯和男子婚嫁,即使被迫嫁人也不会住在夫家和丈夫同寝。而结盟的二女则会同居,随后成双结对、誓不相负,临终前还会选择嗣女继承双方财产,死后也会被埋在一起。因此成语“契若金兰”在民间俚语中也含有女同性恋的意思。

性取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各种性取向并无优劣之分。关于性取向的产生有很多种理论,当今绝大多数科学家、心理学家、医学专家认为性取向是先天决定的,美国心理学协会(AmericanPsychologicalAssociation,APA)发表的一篇科学文献表明:长期的实验记录证明,同性恋是无法被“矫正”的,性取向无法改变。许多研究人员早已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同性恋有深厚的生物医学基础,同性恋者的性取向是由同性恋基因决定的,无法通过后天改变,不是一种选择,也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所以无谓的打压,矫正,只会带来各种悲剧。现今世界,强调思想解放,人性自由。西方的同性恋者为自己争取了各种的权利,挪威、瑞典、冰岛、德国、法国和瑞士等国家都认可了同性恋婚姻。中国社会也在慢慢的接受着这个特殊的团体。一个自由,包容的社会才会是一个健康,积极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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