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民不畏①威,则大威②至矣。毋狎③其所居④,毋厌⑤其所生。夫唯⑥不厌,是以不厌。是以圣人自知而不自见⑦,自爱而不自贵⑧。故去皮⑨取此道⑩。
译文
当人民已经不畏服当权者的威压,则人民反抗当权者威压的威力就要来了。不要不重视人民的居处,不要阻塞人民的活路。因为当权者不厌抑人民,所以人民不厌弃当权者。是以,循道循理循法的聖人,有自知之明而不余妄见(不自以为是),自爱而不自以为优越。所以,通过抽象而趋向是道(乃道,则道,循道循理循法)。
注释
①畏:(1)(会意。据甲骨文意思是鬼手拿杖打人,使人害怕。本义:害怕)
(2)同本义(对威势、威严的害怕)。
畏,惧也。——《广雅·释诂二》
畏,恐也。——《广雅·释诂四》
又如:畏畏(畏惧天威);畏威(畏惧权势);畏威怀德(害怕他的威严,怀念他的恩德);畏之如虎(像怕老虎那样害怕);畏天知命(谓知天命,识时务);畏死贪生(害怕死亡,贪恋生存);畏戒(畏惧戒惕);畏附(畏惧依附)。
(3)敬;敬服。如:畏天恤民(敬畏上天,爱怜下民);畏天悯人(敬畏天命,悯惜世人的困苦);畏伏(敬服);畏俯(犹敬服);畏敬(尊敬;敬重);畏钦(尊敬钦佩);畏爱(敬佩爱戴);畏羡(敬重羡慕)。
(4)畏服。畏服:因畏惧而服从;敬服。
②大威:1)犹大畏;最可畏惧的事;指祸乱。《老子》:“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朱谦之校释引罗振玉曰:“敦煌庚本作‘大畏至矣’。”
2)大的权威;大的威势。《战国策·齐策六》:“且吾闻,傚小节者不能行大威;恶小耻者不能立荣名。”
3)广大人民群众的威力,人民的威力,民众的威力,大众的威力。威力:令人畏惧的强大力量。《吕氏春秋·荡兵》:“凡兵也者,威也;威也者,力也;民之有威力,性也。”
威:(1)威力;威风。
威,畏也。——《说文》
威也者,力也。——《吕氏春秋·荡兵》
又如:威风杀气(威风恶煞;盛气凌人);威弧(很有威力的弧矢);威折(以威力使之折服);威服(以威力慑服);威柄(威权,权力);威畏(以威势使之畏服);威约(威势为人制约);威凌(以威势相欺凌);威绥(以威力使之安定)。
(2)尊严,威严。如:威荣(尊严与荣华);威法(威严的法令);威神(尊严的神灵);威裕(威严和宽仁);威敬(有威严,令人敬重);威光(威严的光芒);威棱(声势威仪);威德(威严与恩德);威锋(威德);威权(威势与权力);威灵(声势威仪);威声(威严的名声);威神(威仪的神灵);威化(声威德化)。
(3)虐害;通“畏”。虐害:犹残害;残酷迫害。
(4))刑罚。如:威威(处罚罪犯);威令(刑法或军政命令);威辟(重刑苛法)。
(5))畏惧;通“畏”。威,畏也,可畏惧也。——《释名·释言语》
(6))震慑。吾三战而三胜,声威天下。——《战国策》
(7)威压。威压:威逼压迫。
威逼:用威势来逼迫或进逼,可通过语言行动方式加之暴力手段采取,属于强势、歹意对待他人的行为。
压迫:用权势强制别人服从;对有机体的某部分加上压力。
③狎:不重视或不注意。如:狎侮(轻视;忽视);狎敌(轻敌)。
④居:(1)居住。如:居俭(居家俭约);居恒(安闲度日);居移气,养移体(人的所处环境可以改变人的气质,供养可。以改变人的体质)。
(2)处在,处于。如:居先(处于先位);居卖(在市场上做买卖);居贫(处于贫困的境地);居安资深(掌握学问牢固而根底深厚);居易(处于平常情况)。
(3)积蓄,积储。如:居积(囤积财物);居仁由义(内心存仁,行事循义);居物(囤积财物);居贩(居积贩卖)。
(4)占。如:二者必居其一;居多(占多数);居有(据有,占有)。
(5))治理;安置。如:居材(处置木材);居处(安置;处置)。
(6)休息;止息。
居十日。——《韩非子·喻老》
居数月。——《淮南子·人间训》
(7))当;担任。如:居位(居官任职);居职(在职,任职)。
(8)住所,住宅。如:居停(主人,东家;寓所,临时借住的地方);居址(住所地址);居庐(泛指住房);居宿(指住处)。
(9)平素家居。如:居平(居常);居冠(古代官员退朝居家时所戴的帽子);居盈(过富贵生活);居常(平时,平常)。
(10)可以吃到茶点、饮料或饭菜的店铺。如:同和居;砂锅居。
(11)居处。居处:指平日的仪容举止;指日常生活;安置;处置;指住所,住处。
安置,住所,生活处境,日常生活,平日的仪容举止。
⑤厌:1)[yàn]〈动〉憎恶;嫌弃。如:厌世(现世;出丑露乖);厌物(骂人话,指讨人厌的东西);厌钝(讨厌,扫兴);厌色(厌烦、不满的脸色);厌苦(厌烦以为苦事)。
2)厌[yā]〈动〉
(1)一物压在另一物上。
厌,笮也。——《说文》。段注:“此义今人字作压,乃古今字之殊。”
地震陇西,厌四百余家。——《汉书·五行志下之上》
又如:厌覆(车翻人压)。
(2))泛指压制;抑制。
东厌诸侯之权,西远羌胡之难。——《汉书·翼奉传》。——师古曰:“厌,抑也。”
又如:厌抑(压制)。
(3)以迷信的方法,镇服或驱避可能出现的灾祸,或致灾祸于人。
秦始皇帝常曰:“东南有天子气”,于是因东游以厌之。——《史记·高祖纪》
又如:厌法(厌胜法。是一种用咒符来制服对手的巫术)。
(4))堵塞。
厌其源,开其渎。——《荀子·修身》。注:“厌,塞也。”
⑥唯:只有,只是;以,因为。
⑦自见:余见,主观,妄见,妄识,私见。私见:自(己)个(人)的意见或见解;自(己)个(人)成见或偏见;个人的成见或偏见;个人的意见或见解。违背大道(没有遵守法则)的见识,即为妄见,即为妄识。主观:指人的认识不从实际情况出发,即主观性。主观,是人的一种意识、精神,与“客观”相对,所谓“主观”,就是观察者为“主”,参与到被观察事物当中。
⑧自贵:地位优越(跟“贱”相对);优越,优越感;自尊,自大。
优越感:显示蔑视或自负的性质或状态;自以为高明而蔑视别人的优越感;自以为比别人优越的意识。优越感指显示蔑视或自负的性质或状态,是一种自我意识。多数人都会不同程度地拥有某种优越感,例如职业优越感,长相上的优越感等。优越感,一般指自以为在生理方面、心理方面以及其他方面长于别人、强于别人的心理状态。具有优越感的人,常常容易以不适当的方式(如高傲、固执、自我欣赏等)表现出这种心理状态。
自尊:自加尊号,自尊大,自负。《史记楚世家》:“楚熊通怒曰:‘王不加我位,我自尊耳。’乃自立为武王。”《汉书高帝纪上》:“羽矫杀卿子冠军,自尊,罪二也。”
自大:自以为了不起;把自己的地位作用等看得很重要的,夸大自己的价值。自大:(1)自尊大;自负。三国魏曹操《让县自明本志令》:“今孤言此,若为自大,欲人言尽,故无讳耳。”宋李上交《近事会元》卷二:“元和长庆中,中丞行李不过半坊,今乃远至两坊,谓之笼街喝道,但以崇高自大,不思僭拟之嫌。”(2)自己夸大。《礼记表记》:“是故君子不自大其事,不自尚其功。”《孔丛子居卫》:“子思谓孟轲曰:‘自大而不修其所以大,不大矣。’”唐元稹《永福寺石壁法华经记》:“予观僧之徒,所以经於石,文於碑,盖欲相与为不朽计,且欲自大其本术。”宋王禹偁《再答张扶书》:“仆以为雄(扬雄)自大之词也,非格言也,不可取而为法矣。”
⑨去皮:抽象。皮:皮相;外在的现象或非本质的东西;表面;引申为表面的,肤浅的。皮相:只从外表上看,只看到表面现象;不透彻,不深入。皮相之见:肤浅的看法。表面:人或事物的外表;事物的外在现象,指非本质部分;外在的现象或非本质的东西。象:形状,样子。从具体事物抽出、概括出它们共同的方面、本质属性与关系等,而将个别的、非本质的方面、属性与关系舍弃,这种思维过程,称为抽象。“抽象”这个词拉丁文为abstractio,它的原意是排除、抽出。在自然语言中,很多人把凡是不能被人们的感官所直接把握的东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叫做“抽象”。抽象法在科学发现中是一种不可少的方法。人们之所以需要应用抽象法,其客观的依据就在于自然界现象的复杂性和事物规律的隐蔽性。在科学研究中,我们把科学抽象理解为单纯提取某一特性加以认识的思维活动,科学抽象的直接起点是经验事实,抽象的过程大体是这样的:从解答问题出发,通过对各种经验事实的比较,分析,排除不重要的因素,提取研究对象的重要特性(普遍规律与因果关系)加以认识,从而为解答问题提供某种科学定律或一般原理。皮:表面,现象。表面:事物的外在现象,一般指非本质的部分。现象: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出来的外部形态。现象分为真象和假象。现象是事物表现出来的,能被人知觉到的一切情况。现象是人能够看到、听到、闻到、触摸到的。按照是否有自然属性来分,现象可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如月亮东升西落、刮风下雨、苹果落地、太阳是圆的、狗长四条腿、人长两只手、人类的产生与灭亡、人的生死,都是自然现象;如战争、犯罪、起义、国家的产生与灭亡、贫富分化、通货膨胀,都是社会现象。以上现象都可以被人用眼、耳、鼻等感官感觉到,不需要思考。人用感官直接感觉不到,需要借助仪器才能感觉到的,也是现象。例如,人借助显微镜观察到的细菌的形状、借助望远镜观察到的天体的形状,也都是现象。
⑩此道:乃道,则道,是道;效道,效法,效法道;遵从大道,顺从大道;循道循理循法。此:乃;则。乃:是,就是;于是,就。道:理,法;本元,本源,本原;本体;根本,本质;法则,规律。规律:规律亦称法则。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然而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构成,而规律则是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内容。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